2013.10.16 18:47:03 浏览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办学行为,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院是指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学院。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
第三条 凡按省教育厅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报到,各函授站、学院按照学校要求到校集中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学籍。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须向学校请假,未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报到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信息表、电子档案、学籍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其它应予归档的材料。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由学校转给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招生规定录取条件者,取消学籍。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新生的班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2001年入学的新生班级,简称为“01级”。每学期面授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超过1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允许本、专科兼学或具有双重学籍。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八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应包括学业和操行另方面。每学期结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要求进行考核。
第九条 考试成绩评分实行百分制,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作业、考勤、实验、网络学习等)占40%。缺课学时数占该门课程总时数30%以上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进行正常补考1次,补考仍不及格者,毕业前可再补考1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前经学校批准,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补考1次。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其成绩按“0”分记载,对考试舞弊者成绩按“0”分记载。旷考和考试舞弊者,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学生可于毕业前申请补考1次。
第十一条 学生对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课程具有如下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免试:
1、取得高等教育自学委员会所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
2、复学、留级、转学的学员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
3、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的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
免修、免试课程,不得超过该专业所设课程总数的25%,申请免修、免试的课程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专科期间所修课程不能代替本科所修的课程。
第五章 升级、留级、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二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均及格或累计不及格课程不超过3门者,予以升级。
第十三条 每学年经补考仍有4门或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应予留级(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层次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否则予以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1.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停课休养或治疗者;
2.因工作需要经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的;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经学校批准后,须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以1年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需要再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不能超过2次。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录取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在校期间累计2次操行不及格的;
2.因故不能坚持学习,本人提出退学申请者;
3.不能按时交纳学费者;
4.一学期旷课学时数超过总学时的十分之一者;
5.考试作弊2次以上者;
6.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者;
7.经补考仍有5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8.本规定其他各条款中规定应予退学处理的。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报省教育厅备案,一经退学,不得复学。
第六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确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应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后1周内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籍变动申请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报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跨省转学的,应事先征得转出或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一般要在同层次、同科类专业之间进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跨科类转专业的须将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条 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纪律等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受到所在工作单位开除公职的;
3.在校期间,考试时有替考或其他严重舞弊行为的;
4.留校察看期满无明显好转的;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要记入本人档案,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学生毕业时,各函授站、学院按照学校要求组织毕业生办理毕业手续,学校按规定向省教育厅申报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毕业证书经电子注册后向学生发放。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前经补考仍有1-2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2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补考1次,补考成绩全部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不包括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二十七条 毕业证书如不慎遗失或其他原因损坏,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查询有关学籍档案材料后,报省教育厅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同时须登报声明原发毕业证书作废。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 主楼1313 电话: 0532-58957207 邮编:266109
鲁ICP备13028537号-5 鲁公网安备 37021402000104号 青岛市互联网违法信息举报中心 版权所有:青岛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