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6 19:21:04 浏览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辅导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辅导教师的来源、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
第二条 各校外函授站的辅导教师来源:
1.从本单位在岗的主讲教师中聘任;
2.从临近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聘任;
3.从企业高层次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中聘请辅导教师。
第三条 辅导教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2.热爱成人教育事业,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业务能力、学术水平;
3.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教学态度端正,治学严谨;
4.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
5.从企业聘请的辅导教师应具有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和高级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第四条 辅导教师应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学员平时的自学辅导、学员作业的批改、成绩评定和讲评工作;
2.负责课程的辅导答疑工作;
3.负责学员实验、实习、上机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指导工作;
4.负责学员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
5.参与其它与本课程教学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辅导教师的聘任
第五条 课程辅导教师的聘任由校外函授站组织,并报青岛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备案,聘期两年;
新开课程的辅导教师根据教学要求随时聘任。
第六条 各校外函授站聘任辅导教师应遵守以下聘任程序:
1.校外函授站根据教学需要提出拟聘辅导教师计划,提出初步人选并填写《青岛农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辅导教师聘任登记表》;
2.继续教育学院对校外函授站推荐的教师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聘任,并由青岛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向受聘教师颁发聘书;
3.校外函授站负责对聘任的辅导教师建立管理档案,并报青岛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四章 辅导教师的考核管理
第七条 校外函授站应根据学院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加强对受聘教师的管理和考核。考核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应将各项考核内容具体量化,最终根据指标得分,形成定性结论。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和校外函授站负责组织对受聘教师的考核,每学期考核一次。
第九条 对辅导教师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教学各个环节完成情况、教学纪律、辅导态度、课堂辅导答疑效果(包括辅导内容的组织、辅导方法、教学能力、学员听课效果等)。
第十条 考核应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⑴ 教学督导组评价:校外函授站组织有关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教学督导组对教师的辅导进行随机听课,对课堂教学效果等给予评价;
⑵ 学员评价:在每学期结束前校外函授站中组织学员填写《辅导教师教学效果调查表》,对教师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级,考核结果由校外函授站报青岛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考核结果特别优秀的辅导教师提供国内外进修培训的机会,并聘为课程主讲教师,进行教学课件的开发录制。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予以解聘,对出现教学责任事故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 主楼1313 电话: 0532-58957207 邮编:266109
鲁ICP备13028537号-5 鲁公网安备 37021402000104号 青岛市互联网违法信息举报中心 版权所有:青岛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